拒不实行法院收效裁判文书确认的还款责任,搬运、躲藏法院已查封车辆并躲藏自己行迹多年,终究难逃惩办。记者今日(3月19日)从揭阳普宁市人民法院得悉,该院审结了一同拒执案子,被告人梁某某犯拒不实行判定、裁科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。
梁某某做货运生意时,弄丢了林某某一批价值22.5万元的货品,在补偿了10.3万元后,几经敦促,仍不愿付出剩下金钱。林某某于2008年2月29日向普宁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请求产业保全。同年3月4日,法院裁决对梁某某一切的四辆卡车予以查封。同年5月8日,法院依法判定梁某某应偿还林某某补偿款12.2万元及利息。其间,梁某某在明知上述四辆卡车被法院查封,其仅有暂时保管运用权限的情况下,仍让别人开走。
判定收效后,梁某某仍旧未实行还款责任,林某某遂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。法院在实行过程中发现不只查封的卡车被梁某某躲藏、搬运,其自己也石沉大海。法院经多方查找无果后,将该案移送到公安机关对梁某某进行网上追逃。2023年11月,公安机关将梁某某捕获,后检察机关以梁某某涉嫌拒不实行判定、裁科罪向法院提起公诉。
法院审理后以为,被告人梁某某对人民法院现已产生法令效能的判定,有才能实行而拒不实行,情节严重,其行为妨害了司法次序,已构成拒不实行判定、裁科罪,依法应予惩办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定。
法官提示:法令庄严不容亵渎,司法威望不容应战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定、裁决收效后,对当事人具有法令效能和强制实行效能,当事人应当活跃面临,自动实行收效判定确认的责任,不要梦想经过搬运财物、玩失踪等方法歹意躲避、抵抗实行,避免冒犯刑法,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。
文|记者 董柳 通讯员 杨晓仪 林敏梅